根据2012年5月16日张某(出卖方,合同上简称“甲方”)与陈某、刘某(购买方,合同上简称“乙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各条款约定的内容所载,陈某、刘某至今尚欠张某购房款 元(大写: X拾 XX万XX 仟 XX百XX 拾 XX圆 XX角XX分)。张某于2014年 月向陈某、刘某催促未果,今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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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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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律师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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