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4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1179次
案件背景
这是一件经历两次庭审的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华某某是一家修理厂的老板,被告聂某某是大货车的所有人。2017年,聂某某到华某某修理厂修理大货车,修理共花了10个月的时间,在提供修理服务后,聂某某确认修理单产生的修理费用达数万元,当日未支付但承诺日后支付修理费用,并安排其货车驾驶员将大货车开走,华某某同意其日后支付的请求。
2018年初,华某某向聂某某催要修理费,聂某某以案外人万某某欠钱为由,协调由万某某代其偿还这笔款项,华某某以为万某某已同意代聂某某偿还债务,故同意此请求。同时,聂某某要求写一份借条,要回了华某某的修理单。然而,当向万某某催要这笔款项时,万某某却以未与华某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达成代偿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华某某一直以电话催要、上门找人的方式向聂某某催还债务。聂某某一直以万某某还钱,不再欠华某某款项为由拒绝见面及偿还。
接受代理,确定诉讼方案
2023年7月4日,沈光辉律师接受其委托后,梳理其手中的证据仅有:借条一份、2022年后的录音文件。
一、分析其法律关系,此案件应属承揽合同。
证明承揽关系及修理费存在的事实,原告有录音文件足以证实这一基本法律关系,对方一直未支付修理款也是事实,所以以修理合同纠纷为案由,是比较直接的一个诉讼选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证据“借条”)
二、选择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当事人也咨询过本地其他律师,觉得手上有借条了,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可能更好,因为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故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后面再详述。这里就涉及到转化型民间借贷诉讼策略的问题,笔者在此简单的详述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转化型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三点要件:
(1)转化的对象系基于当事人间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
(2)基础关系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须为当事人真实合意形成;
(3)这一转化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的特殊点在于:被告陈述早已还清,否认欠钱事实,对于写的借条也自认是证明人的身份,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其与原告并未达成债务清算。
故本案在立案时如果是按照其咨询的某些律师的策略,考虑到被告以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达成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的合意,原告还要继续主张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对于为了排除诉讼时效问题,而可能衍生出其他问题的诉讼策略,笔者退而求其次进行考虑,基于手头的证据,有很大的把握获得胜诉,故仍以修理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三、本案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梳理原告的证据,原告有2021年去被告门店找人,虽未找到但拍了一张门头照片的证据。通话记录的证据,原告因本人更换手机、通讯公司只保留近一年的通话记录而无法举证。考虑到若对方提及本案债权已经经过三年诉讼时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