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4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1136次
案件背景
这是一件经历两次庭审的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华某某是一家修理厂的老板,被告聂某某是大货车的所有人。2017年,聂某某到华某某修理厂修理大货车,修理共花了10个月的时间,在提供修理服务后,聂某某确认修理单产生的修理费用达数万元,当日未支付但承诺日后支付修理费用,并安排其货车驾驶员将大货车开走,华某某同意其日后支付的请求。
2018年初,华某某向聂某某催要修理费,聂某某以案外人万某某欠钱为由,协调由万某某代其偿还这笔款项,华某某以为万某某已同意代聂某某偿还债务,故同意此请求。同时,聂某某要求写一份借条,要回了华某某的修理单。然而,当向万某某催要这笔款项时,万某某却以未与华某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达成代偿协议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华某某一直以电话催要、上门找人的方式向聂某某催还债务。聂某某一直以万某某还钱,不再欠华某某款项为由拒绝见面及偿还。
接受代理,确定诉讼方案
2023年7月4日,沈光辉律师接受其委托后,梳理其手中的证据仅有:借条一份、2022年后的录音文件。
一、分析其法律关系,此案件应属承揽合同。
证明承揽关系及修理费存在的事实,原告有录音文件足以证实这一基本法律关系,对方一直未支付修理款也是事实,所以以修理合同纠纷为案由,是比较直接的一个诉讼选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证据“借条”)
二、选择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当事人也咨询过本地其他律师,觉得手上有借条了,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可能更好,因为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故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后面再详述。这里就涉及到转化型民间借贷诉讼策略的问题,笔者在此简单的详述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转化型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三点要件:
(1)转化的对象系基于当事人间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
(2)基础关系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债权债务须为当事人真实合意形成;
(3)这一转化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的特殊点在于:被告陈述早已还清,否认欠钱事实,对于写的借条也自认是证明人的身份,而不是借款人的身份,其与原告并未达成债务清算。
故本案在立案时如果是按照其咨询的某些律师的策略,考虑到被告以不存在欠款的事实,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达成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的合意,原告还要继续主张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对于为了排除诉讼时效问题,而可能衍生出其他问题的诉讼策略,笔者退而求其次进行考虑,基于手头的证据,有很大的把握获得胜诉,故仍以修理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维权。
三、本案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梳理原告的证据,原告有2021年去被告门店找人,虽未找到但拍了一张门头照片的证据。通话记录的证据,原告因本人更换手机、通讯公司只保留近一年的通话记录而无法举证。考虑到若对方提及本案债权已经经过三年诉讼时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2023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修理费几万元有无实际支付?
我方提交通话录音证明原告向被告已经提供了修理服务的事实,被告未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且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支付义务;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以曾用名聂某某1在借条上签字,认可欠付的修理费,置换原告的修理单;提供被告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现用名与曾用名均为被告同一人。
被告无证据提交,但质证借条是在证明人一栏签字,并且当庭抗辩我方主张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主张原告于2022年才跟被告要钱。
庭审结束后,本律师走出法院门口五分钟,接到法官电话说被告主张本案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询问我方是否还有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对此,案件虽然简单但是产生了一个很大可能败诉的风险,即我方不再补充证据,法官极大可能判决我们败诉,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的债权债务纠纷成立,法院也只得支持该项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2023年8月31日,第二次开庭的庭审焦点:案外人是否同意代被告偿还债务?本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基于第一次庭审的情况,本律师于庭后补充提交证据:①2021年1月28日照片1张、2023年8月9日去被告家再次核实同地址为被告家的照片2张;②被告现居小区物业负责人书面证言;证据①②均证实原告于2021年到被告居住地催要修理费。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该案例载明债权人至债务人经营场所催债,即使债务人场所长期无人,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二次庭审前,律师邮寄补充证据以及法律意见,并充分的与法官沟通,庭后与法官进行充分沟通,最终使法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经过和本案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上,采纳了我方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附:判决书
收到判决,本案胜诉
本案虽然是标的不大的民事纠纷,也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对于被告有准备的“赖账”,对于没有法律常识、没有证据保留意识的当事人来说,很容易就会被抵赖掉,哪怕是你债权人的身份一直存在,数年期间你的债权也未得到实现,哪怕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不能把握案件,运用好法律进行维权,同样可能你的债权就再也无法实现。
案件虽小,法律适用却一样不少。如果你有债权未实现,律师希望本案能引起你注意,切莫因超过诉讼时效被认定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让你的债权实现成为泡影。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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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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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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