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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说法 图文 刘丛律师:重磅!全面推行「带押过户」,解绑二手房交易!
刘丛律师:重磅!全面推行「带押过户」,解绑二手房交易!

刘丛律师:重磅!全面推行「带押过户」,解绑二手房交易!

2023-04-19 房产纠纷 房屋过户 541次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带押过户制度不断深化完善,近日出台的政策规定,更是给该制度的落地提供了强大助力。


一、要闻快递


2023年3月3日,自然资源部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二、什么是「带押过户」?


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律师评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抵押制度一直未能充分发挥作为担保之王的效用,一个重要原因是,物权法对附有抵押之物的转让采严格限制的保守态度。


抵押制度本质上是通过发掘、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债的交易。


因此,带押过户既是担保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更是不动产市场交易的重要一环,能够极大提升房产的融通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实现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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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能要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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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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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而制定,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实体审理,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目前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判。“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属于较为典型的形式判断规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裁判标准应为是否用于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认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例如,商品房消费者名下首套住房面积较小,结合家庭人口及居住生活情况,另外购买的住房仍在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范围内的,应认为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精神。但对于购买投资型、豪华型房屋的,或者购买商铺等经营性房屋的,原则上不在本条保护范围之内。故房屋套数并非绝对标准,对此需要把握的是,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护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要依法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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