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9 婚姻家庭 离婚 439次
在婚姻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的一方,往往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和自我发展,反而成了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
当然,法律也会对弱势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离婚时,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案例回顾
2000年,陈诚与郝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陈诚便当起了甩手掌柜,成天游手好闲,不干正事,夫妻二人频频发生争吵。
2004年,陈诚以外出打工为由,扔下娘俩远走他乡,多年来杳无音信,也从不给家里寄生活费。
郝美不但要承担起家里的一切开销,还要抚养儿子,照顾公婆,一人苦苦支撑着家庭的重担。
2020年,在外十几年的陈诚突然回家要跟郝美离婚,郝美要求陈诚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以弥补自己多年来的付出,陈诚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郝美告到法院。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诚没有提供家庭所需开支,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陈诚应当给予郝美补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郝美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除了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有权额外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2.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劳动补偿金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
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离婚后对方又反悔,不同意给钱,起诉要求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后家庭义务承担情况、婚姻时间长短等等。
4.从家庭分工的角度来说,夫妻中一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使得另一方能够更加心无旁骛地投入事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最终整个家庭的生活条件得到提升,对双方都是件双赢的好事。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全职主妇或全职主夫是一个“高危职业”,在为家庭付出的同时,我们要保护好自己,及时了解和掌握家庭财产的情况,如果不幸离婚,也能够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8条
五、三大离婚制度关联阅读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关于其他两个制度的详细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时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出轨方也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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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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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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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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