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房产纠纷 292次
二手房交易在我们的市场中是很常见的,在交易前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可能会出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那么遇到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袁柏林律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真实案例。
【二手房买卖案例】: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卖人未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过户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叶先生与被告李先生于2013年4月27号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叶先生购买被告李先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X号院X号楼1808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8.28平方米,成交价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叶先生履行了大部分的付款义务,原告累积付款158万元,双方在签约时未约定交房日期和办理过户日期,故原告叶先生在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后,要求被告交付房屋,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共同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给付律师费5万元。
裁决结果
2014年7月30日,法院宣判,判决结果:
叶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李先生购房款42万元,被告李先生于收到该款后三日内协助办理将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X号院X号楼1808房屋过户至原告叶先生名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向原告叶先生交付房屋。
案件分析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证据方面存在的瑕疵,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组织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以及其妻子进行了微信和电话沟通,并由当事人积极完善涉案相关证据证据,固定了对案件结果非常有利的相关证据,从而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积极组织挖掘了当事人与房屋出卖人履行合同中形成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汇款凭证、要求被告办理交付房屋以及过户手续的通知函等核心证据。
同时,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了该涉案房屋相关材料,这样提起诉讼后才能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二手房交易标的额一般比较大,该类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大量的政策、法规;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这类案件,重点考虑组织好案件核心证据,从而促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房屋交易标的情况、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交房日期、产权转移(过户)时间、房屋内户口迁出、违约责任等条款。建议交易谈判中聘请房地产专业律师介入谈判以及合同的起草、协助审查房屋手续真伪,最大程度的避免纠纷的产生。
二手房买卖合同类纠纷诉讼前重点全面收集证明原告已无瑕疵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相关证据以及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包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汇款凭证或转账记录、购房交易发票、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通知函等核心证据
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据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合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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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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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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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而制定,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实体审理,以实现实质公平为目标,目前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裁判。“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属于较为典型的形式判断规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裁判标准应为是否用于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认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例如,商品房消费者名下首套住房面积较小,结合家庭人口及居住生活情况,另外购买的住房仍在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范围内的,应认为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精神。但对于购买投资型、豪华型房屋的,或者购买商铺等经营性房屋的,原则上不在本条保护范围之内。故房屋套数并非绝对标准,对此需要把握的是,一方面要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护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要依法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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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被遗忘的打工人,律师接受委托帮助员工确认了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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