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4 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 1027次
案情介绍:
陶某某及其妻子吴某经人介绍向赵某某采购化妆品。2017年7月,吴某根据赵某某要求向赵某某共计支付2,042,694元货款,赵某某提供了价值334,268.66元货物之后,因经营困难一直未再供货。2017年9月27日,赵某某向吴某出具欠条,认可其欠吴某货款1708425.34元并承诺分两期还款。
因赵某某长期未归还上述欠款,陶某某要求赵某某为上述欠款提供抵押。2018年3月1日,赵某某提出陶某某再借给其人民币900,000元清偿以其名下房产进行抵押的债务后,对陶某某上述债权进行抵押登记;陶某某同意赵某某提出的方案并向其支付了人民币900,000元。同时,双方就上述两笔欠款进行清算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6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赵某某未依约向陶某某还款,遂陶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原本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吴某与赵某某于2017年9月形成的拖欠货款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陶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3月形成的借贷关系。陶某某、赵某某二人对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达成和解,形成赵某某向陶某某借款260万元的一个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本案陶某某与赵某某对非民间借贷因其的债权纠纷进行了清算达成借款协议后,就可以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诉讼。
另,本案原为两个法律关系,诉讼时应按照每个法律关系分别诉讼主张;后双方对两个法律关系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后的法律关系,即可依据清算后的法律关系提起一个诉讼。
律师提醒:
欠条/借条不仅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也可能基于拖欠货款、工资、其他应偿还款项所形成,因此,诉讼时应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对于借款、货物交易,通常存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由多笔款项形成的纠纷,又不属于同一合同项下款项,甚至没有签订合同时,可以双方对多笔款项进行结算形成累计债权债务,从而可就累计债权债务为依据更有效的解决纠纷。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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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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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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