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 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 493次
合同在我们生活中处处可见,小到买菜、乘车大到买房、买车,合同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我们的生活。合同一旦达成,就应该依约而行,但总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因为种种原因履行不畅,需要解除,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予以说明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5日,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三年,月租金2000元,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签订合同时交付第一期租金。另约定,拖延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张某有权解除合同。2021年1月5日,李某应交纳第五期房屋租金,经张某多次催要,2021年2月10日,李某仍未交纳。鉴于此情况,张某遂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交纳拖欠的房屋租金直至李某搬离为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李某对拖欠房屋租金的事实无异议,但其主张张某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通知自己,张某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合同不应解除。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出租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即李某拖延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2021年1月5日,李某应交纳第五期租金,直至2021年2月10日也未交纳,拖延期限一个月零五天,满足了拖延支付房租一个月的条件,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张某未事先通知李某解除合同,直接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李某收到张某起诉状副本时;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交付租赁房屋;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支付房屋租金4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没有特别约定解除权的通知方式,起诉或申请仲裁直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并不是必须提前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同时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这也是立法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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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者明知是事故车,而选择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
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明知是事故车,而选择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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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辆卖方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且故意误导和欺骗购车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如何赔偿?
二手车辆卖方应将其知晓的车辆的相关情况尽可能地告知购车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但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该起事故系足以影响购车者的重大决策事项,且故意误导和欺骗购车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0-25 359次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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