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4 婚姻家庭 654次
“ 羔羊跪乳,乌鸦反哺”,孝顺父母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子女以各种理由逃避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义务。当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原告陈某81岁,共有5个子女。陈某由于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因医疗费问题与大儿子张某多次发生矛盾。经协商,陈某与张某达成书面协议,张某一次性给付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某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生老病死等各项费用与张某无任何关系。后陈某以自己的医疗费太高无力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分析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情况和上述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陈某与张某达成的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的。陈某因医疗费用太高无力承担,属于经济困难状态,作为儿子的张某有义务为陈某提供医疗费用,张某应当履行赡养陈某的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陈某与张某的母子关系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断绝母子关系,就会导致出现部分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的道德危机,与我国孝道传统相悖,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陈某与张某达成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无效,张某应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年老需要子女赡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仅受到道德谴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严重的,更会构成遗弃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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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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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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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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