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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协议断绝亲子关系无效,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母子协议断绝亲子关系无效,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2023-11-24 婚姻家庭 599次

 “ 羔羊跪乳,乌鸦反哺”,孝顺父母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子女以各种理由逃避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义务。当老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原告陈某81岁,共有5个子女。陈某由于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因医疗费问题与大儿子张某多次发生矛盾。经协商,陈某与张某达成书面协议,张某一次性给付陈某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某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生老病死等各项费用与张某无任何关系。后陈某以自己的医疗费太高无力承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分析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情况和上述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协议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陈某与张某达成的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的。陈某因医疗费用太高无力承担,属于经济困难状态,作为儿子的张某有义务为陈某提供医疗费用,张某应当履行赡养陈某的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陈某与张某的母子关系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断绝母子关系,就会导致出现部分子女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的道德危机,与我国孝道传统相悖,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判决陈某与张某达成的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无效,张某应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年老需要子女赡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仅受到道德谴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严重的,更会构成遗弃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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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效力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05-14 566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05-14 2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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