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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全职太太权利,家务也有补偿!

保护全职太太权利,家务也有补偿!

2023-11-28 婚姻家庭 离婚 659次

前言:

可能在有些人眼中,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这些都属于“家务活儿”。有的家庭里,妻子或是结婚以来便是全职太太,或是原先有工作,但为了照顾家庭辞职在家包揽了所有的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矛盾。丈夫时长会觉得,妻子天天在家,自己天天工作更辛苦。也就出现了许多矛盾。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后相识、相恋,最终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双方开始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一直分居至今。而儿子陈小兵也是在2018年11月后一直跟随母亲王女士生活居住。

2019年陈先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自行撤诉。之后又于2020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起诉。

2020年10月份,陈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请求将孩子交予自己抚养,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离婚的情节,因此不同意离婚。此外,由于王女士系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而且婚姻期间负责照顾子女、料理家务。而陈先生对家庭事务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要求分割财产,并且要求陈先生赔偿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总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陈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王女士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享有探望权;双方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判令陈先生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离婚系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基础。陈先生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而且双方也已分居满二年,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法院对于陈先生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考虑到孩子一直由王女士抚养,因此判令孩子继续有王女士抚养。但陈先生也需给付相应抚养费并且享有探望权。

最后,根据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意由陈先生给予王女士一定的补偿款。对于这一点大家是否想过,家务干的多,是不是就能获得的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而依据中国的国情和从古至今文化传统,此项规定很难实际履行。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作出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主要责任的一方给予多一点的补偿从此便有法可依!有效的保护了“全职太太/先生”的权益。


律师提醒:

婚姻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小径,小径可以崎岖但最终一定会通到幸福山顶。离婚意味着离开这条路选择另外一条路,这条新选择的路不会再充满两姓风景。并且,《民法典》的改动也是让“离”越发不易。因此,相扶到老不容易,“且结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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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效力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128条)第3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即,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则无权再继承遗产。相应地,代位继承人原则上也就不能再主张代位继承。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时代位继承人不能主张代位继承,但仍可参照遗产酌分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7条已经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此外,因代位继承人或再代位继承人只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继承权,故其继承的遗产原则上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考虑到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情况差异性,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还应接受《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调整。对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6条也已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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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人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应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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