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8 婚姻家庭 离婚 710次
前言:
可能在有些人眼中,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这些都属于“家务活儿”。有的家庭里,妻子或是结婚以来便是全职太太,或是原先有工作,但为了照顾家庭辞职在家包揽了所有的家务活儿。不过,时间一长,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矛盾。丈夫时长会觉得,妻子天天在家,自己天天工作更辛苦。也就出现了许多矛盾。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后相识、相恋,最终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
双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双方开始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一直分居至今。而儿子陈小兵也是在2018年11月后一直跟随母亲王女士生活居住。
2019年陈先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自行撤诉。之后又于2020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起诉。
2020年10月份,陈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请求将孩子交予自己抚养,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离婚的情节,因此不同意离婚。此外,由于王女士系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而且婚姻期间负责照顾子女、料理家务。而陈先生对家庭事务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要求分割财产,并且要求陈先生赔偿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总计16万元。
法院判决:
陈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王女士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享有探望权;双方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判令陈先生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离婚系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而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基础。陈先生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而且双方也已分居满二年,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法院对于陈先生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考虑到孩子一直由王女士抚养,因此判令孩子继续有王女士抚养。但陈先生也需给付相应抚养费并且享有探望权。
最后,根据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意由陈先生给予王女士一定的补偿款。对于这一点大家是否想过,家务干的多,是不是就能获得的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而依据中国的国情和从古至今文化传统,此项规定很难实际履行。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作出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主要责任的一方给予多一点的补偿从此便有法可依!有效的保护了“全职太太/先生”的权益。
律师提醒:
婚姻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小径,小径可以崎岖但最终一定会通到幸福山顶。离婚意味着离开这条路选择另外一条路,这条新选择的路不会再充满两姓风景。并且,《民法典》的改动也是让“离”越发不易。因此,相扶到老不容易,“且结且珍惜”!
03-18 503次
03-15 580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10-23 478次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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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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