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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的人?——员工不清楚自己工作单位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是谁的人?——员工不清楚自己工作单位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023-11-30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799次

前言:

以诉讼方式维权已经是大家熟知并常用的方式,任何一种维权方式要有正确的维权对象才能合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确定维权对象有时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儿。


案例简要:

刘某某1982年退伍后入职国有企业天津市百货公司的鞋帽批发部工作,担任商品部主任。后天津市百货公司的鞋帽批发部经分立及变更,工商登记为天津市某某批发中心,后又于2013年改制为天津市某某批发有限公司。2018年8月,刘某某退休,退休证上登记的退休申报单位为天津市某某批发中心。


因工资支付差额等问题,刘某某于2018年开始多次找天津市百货公司的母公司也是其上级企业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同属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的天津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反映工资支付差额等问题,要求予以解决。之后,天津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向刘某某出具了回复意见,同意其向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差额。


因未全部同意其诉求,刘某某以其退休申报单位天津市某某批发中心改制后的天津市某某批发有限公司、天津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天津市某某批发中心改制为天津市某某批发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从未经营,也没有人员办公。刘某某自2013年公司改制后,因工伤未在上班工作,但其工资仍按月发放直到办理退休。


后经律师调查领查询天津市百货公司工商档案、天津市某某批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天津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档案以及工资发放对手信息显示,刘某某原在公司天津市某某批发中心由天津市百货公司(后更名为天津渤商世茂商贸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于2013年改制更名为天津市某某批发有限公司,改制时,天津市百货公司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刘某某改制后的工资由个人每月10日左右以现金方式存入刘某某银行账户中。


本案后经刘某某撤诉后,需重新起诉天津渤商世茂商贸有限公司及天津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要求期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刘某某虽然工作了几十年,但一直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单位具体是哪个,以至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幸运的是虽然几经波折,但在律师的协助下最终确定了责任承担的主体,使得诉讼维权程序得以继续进行。


因此,当遇到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妨多咨询咨询专业律师,找出解决问题最佳途径,相比自己凭感觉的嘀咕更能最大效益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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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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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违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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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职工被投诉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

尽管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问题受到市民投诉,但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职工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实际上,该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批评教育等,来对职工进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疗机构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其提出的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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