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524次
雇员在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济损失高达80余万元,车辆却未购买保险,赔偿责任谁来担?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判决被告广告公司赔偿罗某甲、罗某乙经济损失703961.6元。
2022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执行公务时驾车(车辆系被告广告公司所有)遇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因避让不及,车辆与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罗某甲、罗某乙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共计834952元。因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罗某甲、罗某乙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成因,该案由被告李某承担8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李某与被告广告公司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李某系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由被告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
被告广告公司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为该案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罗某甲、罗某乙的经济损失834952元,先由被告广告公司依法先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偿18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广告公司承担80%的责任[(总损失834952元-交强险180000元)×80%]即523961.6元,共计赔偿罗某甲、罗某乙经济损失703961.6元。
被告广告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借助交强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及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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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亦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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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商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且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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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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