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9 婚姻家庭 离婚 449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难免其中的一些宠物具有攻击性,伤人现象事由发生,一般而言,按照司法惯例,受到宠物伤害的人可以寻求宠物主人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但是,如果伤害您的是流浪动物,那么该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许,王某在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黑色的狗撞倒撞到路桩摔伤,造成腿部、腰部多处骨折,王某家属在报案后,经属地派出所查证,该狗为流浪狗,但是一直由刘某固定投喂。王某认为刘某应当为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刘某进行赔偿,单是被刘某拒绝,王某无奈之下遂想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19万余元,
法院认定:
刘某之投喂行为让流浪狗对其产生了依赖,构成事实上的豢养行为,造成了流浪狗在附近流浪,增加了危险性,其应对王某的损伤承认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双方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合意,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7万元,双方再无争议。
律师说法:
在当今社会,很多人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社区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栓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刘某之固定投喂行为,对流浪狗构成了实际控制管理,所以应当以管理者身份对流浪狗咬伤王某的行为负责。
同时,从另一方面将,城市中出现的很多流浪猫和流浪狗中不乏被抛弃或遗失的宠物,如果这些宠物造成他人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它们的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或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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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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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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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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