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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经济纠纷如何认定

2024-08-29 婚姻家庭 离婚财产纠纷 191次

男女相恋你侬我侬,一旦分手也会反目成仇,近年来恋人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比较常见。如果交往时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就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留好借据、字条、备注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案件回顾


王某和杨某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男友杨某转账,金额共计10万余元。后来两人感情不合,最终分手。分手后,王某向杨某提出要返还这笔钱,但杨某不予理会。于是王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杨某“借钱不还”。


法院裁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答辩,自己当时没有工作和收入,二人花销大部分由王某支出,王某虽然多次给他转账,但这些钱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消费的支出和部分赠与。很多消费时由王某将钱转给他后,再由他支付。还有部分款项,是王某为表达爱意,对自己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都是发生在恋爱期间,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但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其一,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习惯。原告在恋爱期间有多达百余次金额不等的转账给被告,但原告从未核实过被告借款用途,也未提及还款事项,其转账金额、频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正常的借贷习惯。


其二,从转账详情来看,原告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也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不符。多笔转账均备注了诸如“我爱你”“宝贝”等亲昵话语,在被告生日当天,原告多笔转账亦有类似备注。


其三,从款项用途来看,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二人在恋爱期间频繁出入酒吧、商场等高消费场所,每月花销高达数万元,侧面印证了被告陈述的部分款项用于消费的事实。最后,原告虽在分手后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未确认函件上的借款事实,也未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因此该催讨行为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借款。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原告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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