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合同纠纷 货物买卖 385次
原告:刘某胜,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临朐某某珠宝玉石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经营者:任某。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2民初85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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