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8 合同纠纷 货物买卖 481次
原告:刘某胜,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临朐某某珠宝玉石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经营者:任某。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2民初85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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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营者明知是事故车,而选择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
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明知是事故车,而选择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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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辆卖方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且故意误导和欺骗购车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如何赔偿?
二手车辆卖方应将其知晓的车辆的相关情况尽可能地告知购车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但其故意隐瞒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该起事故系足以影响购车者的重大决策事项,且故意误导和欺骗购车者,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0-25 410次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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