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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亡,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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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条款中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行为。因此,社会大众应对该两项禁止性规定严格遵守,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切忌因处罚轻重不同或贪图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侥幸心理,放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发生。另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或知悉保险产品时,应主动查看、认真阅读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无法获取或约定不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人员索取或询问。对于其中加粗、加黑等方式标明或要求签字确认的部分,应在充分理解后作出决定。最大程度保障自身保险权益,避免因听信口头推销或盲目签约造成保费损失、保险目的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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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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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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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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