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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问答 补偿安置协议缺少附属物补偿等法定补偿内容的,当事人诉请撤销,

补偿安置协议缺少附属物补偿等法定补偿内容的,当事人诉请撤销,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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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对此应予以尊重。协议缺少附属物补偿等法定补偿内容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补偿诉讼主张权利。但协议排除了当事人可以就缺少的法定补偿内容另行主张,原告诉请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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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催告后,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对人仍不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履行搬迁、交出房屋土地等义务,为保障协议实施,行政机关可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且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对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五百二十六条、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正当抗辩事由的,可裁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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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或者因协议未履行、未完全履行而要求履行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对一审法院已经按照行政协议受理的,不宜否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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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适用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若原告是协议签订主体,撤销权、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若原告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则适用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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