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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问答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7-3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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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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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亦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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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生产者和销售商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且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受害人所受伤害存在关联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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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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