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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过程中不慎坠亡,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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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签订的机械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对机械的售后,钱某作为甲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其维修行为系履行该买卖合同中附随的维修义务,事故责任应由甲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但被告石某及其家属,在知道钱某到棚顶维修机械行为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由石某家属使用铲车将钱某送至棚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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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锁车致业主轿车受损,车主诉请物业赔偿6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损失为23859元,原告在其承租地下车位已停放其他车辆的情况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明显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虽在挡风玻璃粘贴提示,但其采取锁车的行为并不妥当,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赔偿款7157.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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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中公民的“行踪轨迹”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一般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时期行为及活动状况的连续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间性、实时动态性等特征,即与地理空间相联系,带有活动属性,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对象的行动情况,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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