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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问答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07-14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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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婷婷

饶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需要注意:作为股权转让方,实际上只需要做到诚实信用就好了,如实告知股权受让方,股权的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外负债多少。作为股权受让方,需要了解更多,比如这个股权有没有受到限制,被司法冻结或者对外质押之类的。还有这个公司章程,有没有同股不同权、一票否决权或者一致行动人什么的约定。另外作为股权受让方,在签署份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最好找律师或者会计师,对目标公司做个调查,从公司股权结构、股东约定、人员规模、业务经营、财务、资产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了解之后,再来签这份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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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律赢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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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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