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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哪些条款直接关乎企业的经营管理

07-14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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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婷婷

饶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第6条明确规定公司享有名称权,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及享有名称权。这就意味着以后设立公司,公司名字啊 一定要取好,不要想着傍名牌,侵犯其他公司已有的名称权。 新公司法第19条,加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意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光顾企业自身的利益,还要兼顾职工、消费者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股东逾期缴纳出资,公司可以直接除名了。新公司法第46条,加大了公司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力度。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足,公司应当发出书面催缴函,给予不少于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后股东还是没有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发出失权通知。什么是失权通知?就是通常理解的股东除名通知,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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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婷婷

饶婷婷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明确规定公司的基本信息需要对外统一公示。新公司法第11条,以后公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认缴、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和方式,股权转让包括公司章程都需要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这一条和34条结合来看。因为之前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拿着公章就对外签订担保,事后公司不认可说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法院往往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认可了担保的行为。这次加强了公司公示章程的内容,那么之后与公司交易过程中,如果一个法定代表人随便拿着公章对外盖章担保,就需要谨慎了,作为随手可以查询到的章程信息,你在交易之前不去查看人家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权利限制,一定程度上就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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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律赢时代

律赢时代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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