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首页 律师咨询 找律所 律师说法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问答 登录 注册 网站导航

咨询律师-专业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律赢时代

首页 法律百科 连带债务成立条件有哪些

连带债务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3-07-26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418次

在法律关系中,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共同承担的一种债务责任。这种债务责任在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各个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那么,连带债务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一、债务的实质要件


债务的性质要求是共同性质或者同一性质。也就是说,债务必须是多个债务人因为共同的原因或者在共同的关系之下而发生的。


债务的履行标的必须是共同的,或者是可分担的。也就是说,债务的履行标的必须是可分的,而不能是不可分的。


债务的履行标的必须是同一时间或者同一期间内完成的。也就是说,多个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必须在同一时间或者同一期间内完成,而不能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期间内完成。


二、债务的形式要件


债务必须是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债务必须是要式的,而不是口头的。


债务必须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债务必须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不可分割的。

债务的分割必须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是说,债务的分割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是随意分割的。


在实践中,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够成立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成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而各个债务人也可以无条件地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然,如果债权人只要求部分清偿,那么各个债务人也可以只承担部分清偿责任。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隐瞒妻子打赏主播的钱能全部要回吗?

隐瞒妻子打赏主播的钱能全部要回吗?

丈夫偷偷打赏给主播,妻子能要回一半吗?显然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夫妻财产一人一半只体现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师瑞
10-19 777次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呢?一、还未交房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二、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提高收

师瑞
10-17 640次

因基础法律关系清算达成的借贷关系,可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因基础法律关系清算达成的借贷关系,可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对于借款、货物交易,通常存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由多笔款项形成的纠纷,又不属于同一合同项下款项,甚至没有签

王家旭
12-04 1027次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诉讼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诉讼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

王家旭
12-01 919次

“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定金”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

王家旭
11-28 583次

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10-23 180次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10-22 202次

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16 210次

Copyright©2020-2022 律赢时代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31409号-3

1.06996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