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663次
在债务关系中,选择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它与其他债务有所不同。本文将就选择之债与其他债务的比较进行探讨。
一、选择之债的定义和特点
选择之债是指在一个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愿从中选择一种履行标的的一种债务。选择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不是唯一的,而是有两种或多种选择。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在订立合同时就是确定的,只是等待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选择其中一种。
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律事先规定。
二、其他债务的比较
与选择之债相比,其他债务形式如单纯债务、连带债务等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单纯债务是指只有一个债务人,且该债务人只能以一种方式履行债务的债务。单纯债务的履行标的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有多种选择。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一种债务,每个债务人都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与选择之债不同,连带债务的履行标的只能是全部债务,不能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部分清偿。
不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因各自的原因分别承担的债务。不连带债务的履行标的可以是各自独立的,也可以是相互关联的。
综上所述,选择之债与其他债务在履行标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践中,根据具体的债务关系和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并正确处理选择之债和其他债务的关系。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10-23 180次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10-22 203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16 211次
王诗元律师 08-22
邵飞律师 03-18
师瑞律师 10-24
崔博律师 07-18
林福明律师 07-17
饶婷婷律师 07-12
企业破产后被遗忘的打工人,律师接受委托帮助员工确认了职工债权
沈光辉律师 09-02
律赢时代律师 12-13
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中,看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为公司尚未发生的债务做担保
邵飞律师 03-11
沈光辉律师 09-14
Copyright©2020-2022 律赢时代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3140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