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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聊天记录当证据,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来看看这4条建议

2023-11-16 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 488次

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问自己借的钱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

3、业务热热热唐雨柔业务员的法国法国加上客户方好几次自行车V字形不vzc噶是的法规和撒娇发达国家附近的风景和地方就会放过机会跟机会法国阿基富阳区位图因为咖啡基本阿斯蒂芬发的购房机会个沙发更好的发挥更多个回复的法国大家和甲方公司的价格放开加快结构存在帮你宣传还是个地方撒缴费基数国华师傅的个合法方法告诉大家爱国加工商卡法国科技股份也铁氧体温柔特无语也突然一天有人同意让他无人规划法规的法国红酒多个更好的噶时间的国三级阿哥的建行将获得国家和机会过的建行机会是的噶广东金行家德国的发生过的法国华府哈根达斯阿德哥哈双方的嘎双方的更好的国华师傅的后果发生的发生的进复合加工费即可购房可见过的回复回家法国法国法国士大夫购房款国际控股方合计好几个法国开发过机会广发卡夫女变成现在vnvbnzxv 个房间和法国号季后赛的购房计划国家和发噶设计开发公司分管发生的购房机会受到广泛和解放国家和对方国家和法国法国家和法国家机会与稳如一位忒完全体已投入一切问题如有问题 又如同一条 图羊肉汤有人提问人特意让台湾个ITUR个个土俄日uUI一体无二体埾与人体无让他武器肉俄国家的发货方国家

打官司时要怎么办?
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要怎么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
有方法
但首先要提醒的是
千万别做以下两件事

#案例一#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去年7月,候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了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因借款到期后,候某并未归还,杨某于是起诉到长兴法院,要求候某还钱。

害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杨某于是自己冒用候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某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受到惩戒。

案例二#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所需,但多次催讨都没要回,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案件立案受理后,法官询问了冯某现金的来源。冯某却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
在法官释明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的法律后果后,冯某坦白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最终冯某因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诚信诉讼原则受到惩戒。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害怕证据不充分而自作聪明,擅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尽管,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贷的事实,但诉讼非儿戏,法庭之上容不得虚妄,司法权威也不容挑战。



用聊天记录当证据

对方改了微信号怎么证明他是他?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
1、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
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采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屏。
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

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1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2.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近期,微信官方推出了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2

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3

开庭时如何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此举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这样导出的微信账单明细

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最后,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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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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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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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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