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首页 律师咨询 找律所 律师说法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问答 登录 注册 网站导航

咨询律师-专业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律赢时代

首页 律师说法 图文 民法典视角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视角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视角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2-12-25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453次

民法典视角下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相关法律、法规等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施工合同解释中,第35~42条共计八个条文均为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其中规定内容相较之前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这次最大的变化体现在行使期限上,但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主体及范围等,自该制度设立至今一直存在许多争议问题,导致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相关问题

本段通过三个话题六个问题,和大家分享实务中遇到的几个比较多的问题,谨代表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各位同仁如有不同的观点,欢迎大家进一步沟通、交流,我的邮箱是:zhuyiming@vtlaw.cn.


话题一: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题一:上述十八个月这个时间,当事人是否有权约定,法官是否有权作出认定?

观点:简单而言,可以约定;如果损害建筑工人等的合法权益的,法院应认定约定无效。


问题二: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这个时间应该怎么来界定?

观点:有约定,看约定;约定无效或无约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已竣工或已交付的:

(1)已交付,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2)已竣工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材料之日为起算日;

(3)未交付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起算日。

2、未竣工、交付、合同已解除的,从工程结算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1)工程价款的优先授权权为从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从权利,满足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这一主权利的,从权利才有行使的可能;

(2)鉴于工程未竣工,半拉子工程不利于实现工程的经济价值;

(3)当然,承包人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结算,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的风险最小,但有时,半拉子工程的拍卖价很难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话题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三:催告或协商但未达成折价协议是否可以构成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的行使呢,或者说承包人是否必须提起诉讼或达成折价协议方才具有行权效力?

观点:催告或协商但未达成折价协议,我认为不是有效行使了优先权;承包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达成折价协议才是有效行权的方式。


问题四:起诉的时候并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之后,在执行中是否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分情况。如果裁判文书对建设工程价款具体金额确定,可以在执行中主张;如果裁判文书对建设工程价款具体金额不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实体权利,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相应工程款数额均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确认,根据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不负责认定实体权利,执行机构无法确定在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具体金额基础上支持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告知另行起诉。


话题三: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问题五: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的挂靠人、违法分包人等是否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观点:权利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考虑到优先权的特殊性,在适用中应加以严格限制。不合法的主体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六:工程价款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观点:在转让人本身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债权转让有效、合法的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优先受偿权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受让人受让工程价款后,优先受偿权也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2、《民法典》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因此受让人在受让该债权时可以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赋予受让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该债权的流转,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价款的拖欠问题,受让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助于保障立法本意。


 以上仅为对个人观点的简单梳理,感谢大家的聆听。再次感谢。

声明:律师视频说法、图文说法为律赢时代平台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隐瞒妻子打赏主播的钱能全部要回吗?

隐瞒妻子打赏主播的钱能全部要回吗?

丈夫偷偷打赏给主播,妻子能要回一半吗?显然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夫妻财产一人一半只体现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师瑞
10-19 823次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呢?一、还未交房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二、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提高收

师瑞
10-17 684次

因基础法律关系清算达成的借贷关系,可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因基础法律关系清算达成的借贷关系,可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对于借款、货物交易,通常存在相同当事人之间由多笔款项形成的纠纷,又不属于同一合同项下款项,甚至没有签

王家旭
12-04 1069次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诉讼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诉讼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

王家旭
12-01 974次

“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定金”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

王家旭
11-28 634次

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10-23 224次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10-22 248次

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16 277次

Copyright©2020-2022 律赢时代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3140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