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3 经济纠纷 371次
男女相恋你侬我侬,一旦分手也会反目成仇,近年来恋人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比较常见。如果交往时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就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留好借据、字条、备注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案件回顾
王某和杨某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男友杨某转账,金额共计10万余元。后来两人感情不合,最终分手。分手后,王某向杨某提出要返还这笔钱,但杨某不予理会。于是王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杨某“借钱不还”。
法院裁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答辩,自己当时没有工作和收入,二人花销大部分由王某支出,王某虽然多次给他转账,但这些钱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消费的支出和部分赠与。很多消费时由王某将钱转给他后,再由他支付。还有部分款项,是王某为表达爱意,对自己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都是发生在恋爱期间,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但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其一,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习惯。原告在恋爱期间有多达百余次金额不等的转账给被告,但原告从未核实过被告借款用途,也未提及还款事项,其转账金额、频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正常的借贷习惯。
其二,从转账详情来看,原告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也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不符。多笔转账均备注了诸如“我爱你”“宝贝”等亲昵话语,在被告生日当天,原告多笔转账亦有类似备注。
其三,从款项用途来看,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二人在恋爱期间频繁出入酒吧、商场等高消费场所,每月花销高达数万元,侧面印证了被告陈述的部分款项用于消费的事实。最后,原告虽在分手后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未确认函件上的借款事实,也未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因此该催讨行为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借款。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原告王某主张的借款事实,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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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10-22 203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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