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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中单位证明的形式要求

民事证据中单位证明的形式要求

2023-11-24 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 649次

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能够证明的案件的客观事实,但是客观事实要以证据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足以证明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客观事实,那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重要性。


案件回顾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育有婚生子张小某,因张某和李某工作繁忙,就让张小某的奶奶王某来到家中帮助照看张小某,负责接送张小某上幼儿园及生活起居。两年后,因张某和李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关系恶化,王某便不再照顾张小某,于是回到自己家中。不久,王某病倒,无力支付医疗费,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李某,要求返还替张小某交纳的幼儿园学费共计200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张小某的父母,即是其法定监护人,对张小某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包括支付张小某幼儿园的学费。王某虽然是张小某的奶奶,但是不是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协助张某和李某进行对张小某照顾,不应承担张小某的幼儿园学费。张某和李某应当返还王某帮助张小某支付的幼儿园学费20000元。《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替张小某交纳学费的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王某出具了向幼儿园转账支付张小某学费的银行流水12000元,对该证据及事实张某和李某没有异议。王某又出具了一份幼儿园盖有公章的证明,证明王某替张小某交纳学费8000元的事实,对该份证据王某和李某不予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由幼儿园出具的证明仅仅加盖了幼儿园的公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和王某10日内支付王某12000元。上述案例充分的告诉我们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中合法性不仅要求来源合法,还要求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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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排除强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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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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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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