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首页 律师咨询 找律所 律师说法 法律法规 法律百科 法律文书 律师问答 登录 注册 网站导航

咨询律师-专业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平台-律赢时代

首页 法律百科 员工投诉补缴2年前的社保,人社局:已超追缴时效!官司打到二审!

员工投诉补缴2年前的社保,人社局:已超追缴时效!官司打到二审!

2024-07-15 劳动纠纷 社会保险 295次

苏灿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未按照苏灿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7月12日,苏灿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投诉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

人社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认为苏灿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苏灿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判决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苏灿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灿投诉已经超过两年查处时效,判决驳回苏灿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申请追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

苏灿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我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对追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追缴期限。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违反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原则,属于无效规定,本案中亦不应适用。


人社局答辩:苏灿投诉要求追缴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己超两年的时效

1、本案首次投诉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行使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苏灿及其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苏灿有便捷畅通的社保缴费查询渠道,其理应从入职后工资发放当月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于2023年7月向我局投诉要求追缴用人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己超两年的时效。

二审判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地方法规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苏灿投诉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具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征缴社会保险费争议。苏灿于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即要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追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但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立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

苏灿入职及在职期间,应当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每月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形成工资结构及社会保险费缴存记录,苏灿应当知道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情况并可通过查询、询问获知用人单位是否按月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系另行单独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应知道未依法缴存的情况。因此,苏灿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并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由人社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苏灿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苏灿主张其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项属于行政征收、责令纠正,不应受两年期限的限制、不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超过法定追缴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系另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方式处理,本案中不予赘述。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粤03行终473号(当事人系化名)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怎么维权?

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怎么维权?

劳动者比较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这时需要先提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仲裁,以查明确认劳动关

王家旭
12-01 823次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也有风险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也有风险

如用人单位产生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纠纷,也不是必然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诉

王家旭
12-01 476次

我是谁的人?——员工不清楚自己工作单位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是谁的人?——员工不清楚自己工作单位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案刘某某虽然工作了几十年,但一直不清楚自己的工作单位具体是哪个,以至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无法

王家旭
11-30 745次

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员工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08-23 418次

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08-23 206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08-23 431次

Copyright©2020-2022 律赢时代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3140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