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 劳动纠纷 241次
前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其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受害人伤前身体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误工费每天60元,参照鉴定结论误工期120天,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误工费7200元,并无不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胡某康及党某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
案件索引: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7884号
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申680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其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结合受害人伤前身体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误工费每天60元,参照鉴定结论误工期120天,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误工费7200元,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民申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党某剑
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陕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某康及二审被上诉人党某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7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保险陕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被申请人已年满70周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的情况下判决误工费7200元,对申请人极其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胡某康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已到达法律拟制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动能力及有劳动收入,但其未提供其事故发生前近三年的收入情况,也未提供其因事故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情况等证据证明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在法律上的认定亦不受年龄的限制,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其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本案中,虽然胡某康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结合胡某康伤前身体状况以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误工费每天60元,参照鉴定结论误工期120天,判令某某保险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胡某康误工费7200元,并无不当。某某保险陕西分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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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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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问题受到市民投诉,但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职工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实际上,该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批评教育等,来对职工进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疗机构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其提出的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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