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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2024-09-25 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 296次

肖某是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18年5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及利息;王某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转款30万元。同日,肖某将借款30万元转至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盖章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2020年10月,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某。2020年11月,王某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告知其所借款项已经借给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并向王某某出示了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向其还款,也未起诉该公司主张权利。


2021年1月,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向其偿还30万元。在立案时,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法官以代位权诉讼审查了案件基本事实;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询问原告代理人是否坚持以民间借贷审理时,回复坚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某最佳诉讼方案为以民间借贷起诉,请求肖某和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王某某不想起诉肖某,也可以将肖某对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王某某,并通知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此时,王某某也可以基于受让债权直接起诉要求天津市某某有限公司还款。


本案中的王某某选择的代位权诉讼相较于前两种方案是较为复杂的方式解决问题,且在处理过程中,混淆了代位权诉讼和民间借贷诉讼,以至于案件被驳回起诉。


律师提醒:

解决案件纠纷的方法往往不止一种,但因当事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可能不能清晰选择更合理的方法,以至于不能有效的解决纠纷。因此,当产生纠纷时,不妨多听取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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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20小时前 178次

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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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等规定,均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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