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 143次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林琪从方璐处借款60万元,借期180天,借条上还有担保人贾晶晶的签名捺印,还和方璐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在借条下方记载了收款账户,是担保人贾晶晶名下的账户。当天,方璐向这个账户转账60万元,林琪、贾晶晶共同向方璐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借款之后,担保人贾晶晶陆续向方璐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合计23000元。可是后来林琪和贾晶晶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方璐把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原告方璐她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第二是被告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林琪称原告方璐自己的车贷和房贷没有偿还,因此不具备出借60万元的经济能力,称原告方璐出借的资金来源有问题,她认为方璐存在高利转贷的行为。方璐自己也讲,在出借款项之前的确有房贷和车贷。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长期消费贷款并不构成“套贷”。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此外,方璐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因此,法院对林琪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在还款这一点上,被告林琪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另一名被告贾晶晶虽然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其自认是实际借款人。林琪说她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另一名被告贾晶晶,理由有两点,第一是,借条上留的转账账户是贾晶晶名下的,第二,借款之后,一直到2023年9月,都是贾晶晶向方璐支付利息。
首先,林琪作为借款人向方璐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应该是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林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方璐按照约定向借条中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琪应当按照约定向方璐偿还借款。贾晶晶认可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其应当向方璐偿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林琪、贾晶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被告之一林琪不服判决,上诉到济南中院,济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有的人似乎找到了财富密码,为赚取利差“高利转贷”,用银行的钱“生钱”,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看似“免费的午餐”,实际上有可能滑入犯罪的深渊。
“贷款转贷”的现象在民间借贷中确实存在,贷款转贷是指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不合法的融资手段,不仅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关于贷款转贷的不法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会认定整个借款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责任等均无效。
法律上如何认定出借的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比如套取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况。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要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简而言之,出借资金需是自有资金,不能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首先,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其次,利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过高的利息可能不予保护;最后,资金往来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尽量避免现金交易。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规范的是所有类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也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无论该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也适用于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类型的借款合同。
20小时前 178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承诺函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受到这些法条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那是否就表明,只要签了《同意担保承诺书》或者《同意担保承诺函》,因其具有法律属性,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其实,并不尽然。担保承诺函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等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解释。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天前 171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等规定,均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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