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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百科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2024-10-18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240次

案情简介


小刘通过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A公司股东齐某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小刘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A公司向小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A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A公司诉称小刘实际任职单位为B公司,A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提交两公司的考勤表、工资表。本院查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齐某之母,B公司已于本案诉讼前注销,原法定代表人为王某(齐某配偶),齐某本人是A公司、B公司的股东。齐某与其配偶王某共同参与两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公司的会计为同一人,经营范围一致。同时查明,小刘提交的业务经办单据中加盖A公司印章及招聘信息显示A公司招聘员工。


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小刘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与小刘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刘接受A公司的安排从事销售工作,其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A公司向小刘支付工资报酬,故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能够认定两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存在混同用工情形,A公司主张小刘任职单位为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A公司向小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混同用工是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使用同一劳动者,同时对该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用工方式。混同用工经常发生在关联公司内,关联公司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多个企业在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企业组合。混同用工的情形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会在劳动关系认定、工龄确认、社会保险支付等方面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那么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则以工资发放、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缴纳等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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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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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违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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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职工被投诉为由将其辞退合法吗?

尽管因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问题受到市民投诉,但该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职工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程度。实际上,该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其他较为轻微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批评教育等,来对职工进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该医疗机构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其提出的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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