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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0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4:50 502次
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吗?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都没有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直接规定为第一或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才能成为继承人。那么,对于这种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继承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一,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如果爷爷奶奶立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的时候,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的六十天的期限内作出表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情况下,该遗嘱为遗嘱继承,就算是遗嘱受益人没有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也是视为接受继承。这两种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能不能继承得到遗产。
第二,如果发生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果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话,那么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在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且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情形的时候,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仍然可以代位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这是一种很不合理和很尴尬的结果,如果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这种情况将不会发生。
第三,目前司法裁判中曾有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进行认定和判决的判例。该裁判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应当对《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进行体系化解释,认为无论是第1127条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还是第1128条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甚至是第1129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都是规定在法定继承的章节中,不能单单从第1127条的规定来理解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不能理解为不在第1127条规定的范围内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29条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应当理解为三者共同组合构建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四,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上看,历来就有“隔辈亲”的传统,尤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认为他们才是正统的继承人,他们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们的地位应当排在兄弟姐妹之前,既然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更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另外,尽管民法典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只有在代位继承的情况才能享有继承权,但却不能因此否定他们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只是这种代位继承权是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原因发生后,从一种潜在的权利发展成为现实的权利而已。支持这种意见的人系将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理解为属于代位继承人自己固有的权利,其代位继承人的资格和身份来源并不局限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应当包括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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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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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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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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