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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3:44 792次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排除的情形。关于自认排除的情形,在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有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涉及需要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在遗产继承诉讼中,有关自认的排除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比如说继承人的身份和资格,不是当事人之间承认就能成立的,当然也不是当事人否认就能排除的,在当事人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其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这一点不难理解,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遗产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或者根本就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甚至牵涉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是遗产继承当事人之间都承认是遗产,也是不成立的,当事人仍应当提供该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权属方面的证据,法院一旦发现存在有损上述利益的行为,应主动依职权查明相关事实,而不能放任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自认虚假事实骗取法院认可,最终导致发生错案。
第三,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判断,涉及的是法院的审判程序问题,需要由法官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作出判断,不属于当事人自认的事项。尽管法院在处理和决定这些程序性事项时,当事人也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但只有当事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法院仍然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四,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的,法院不予确认。这种追求实体真实的理念和制度设计,符合我国一直以来诉讼所坚持的按照事实真相进行公正裁判的原则,毕竟我国的诉讼模式正处于从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时期,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尚未被全面认可,当事人在诉讼中弄虚作假的情形还比较常见。
第五,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之间产生矛盾时,如何处理?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自认事实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当酌情认定足以反驳或推翻免证事实。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未必属于客观事实,出于主观善变和利益驱使考虑,为避免存在虚假诉讼,如果自认的事实和免证的事实相反,除非当事人提供了其他足以反驳或推翻法定免证事实的确凿证据,否则,一般应认定自认无效。
好,我是林福明律师,感谢大家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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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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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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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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