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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15 671次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撤销。自认制度的本质是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表示承认,从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形成对特定事实“无争议”的法律状态,一般情况下,法院也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既然这种“无争议”的法律状态是由当事人之间创造的,那么也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自认进行撤销。因此,我国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对自认的撤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撤销自认,法院应当准许。司法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极少,“既然都已经打官司了,我干嘛还帮他!”这是诉讼当事人的大众心理。
其次,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可以撤销自认,法院应当准许。这种情况下撤销自认,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证明自己受到了胁迫或者属于重大误解,尤其是要证明受胁迫,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难做到的。如果是因为自认人自身认识上的错误导致自认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不符,即自认人对自认事实产生误解的,这种情况下,自认人由于很难证明认识有错误,就会转化成对自认事实不真实的证明。
第三,撤销自认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权利主张的时间节点是一样的。另外,为了维护一审裁判的稳定性,撤销自认只能是在一审期间,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再主张撤销自认。
第四,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裁定,不能只是以通知的形式告知。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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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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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09-27 230次
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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