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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逃税法律分析

2023-08-08 公司事务 税务纠纷 3:12 578次

视频内容

哎呦龙的传人终于能喘口气了,这不,国内迄今为止最大的个人逃税案来了,某亚脱逃税款被罚总计13.41亿元,上次听到这个数字,还是全国人口普查的时候,罚款数额竟然超过了之前的某冰冰和某爽之和,堪称啊逃税一姐。有了这二位的前车之鉴,摩亚竟然还敢触碰法律的红线,某亚主要是通过在设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里,虚构业务,把个人收入转换为虚假的企业所得收入,某亚有多家个独企业设立在税收洼地上海崇明,据悉崇明岛上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金融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通过这样的避税方法,摩亚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但是此前,雪梨和林珊珊也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各独企业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但依旧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构业务,这种只做表面文章的必须方式,税务机关怎么能看不透呢,很显然摩亚没有吸取教训,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摩亚此次,暴雷和他不专业的税务统筹团队脱不了干系,非法逃税和合理避税的区别在哪里呢?简单来说啊就是个人的收入,比如直播平台的劳务费佣金,吉利亚的大部分收入来源,用假合同等方式转换为公司经营所得,就用公司的低税率身份缴税,这是非法逃税,而合理避税,就是真正以公司的身份进行经营,对外签订合同,提供就业岗位创造社会价值,非法逃税与合理避税之间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人你把握不住,有些看似精明的避税手段,到最后终究会变成给税务局打工,落得是身败名裂的下场。值得关注的是,李佳琦也在崇明岛设立了多家个独企业,据税务部门透露,除某亚外还有部分头部主播没有披露,各头部主播一直在补税,并且漏洞越查越大,具体数据无法透露,但已知数额惊人至少几个亿,让我们大胆猜测一下,这个头部主播有没有欧买噶买它买它呢?

有人问摩亚逃了这么多税为什么没有进监狱?他的确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但立法者为了保证税收秩序,后来又增加了补充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拘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直接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我给大家解释一下,就是如果他没有不缴足这次罚款,或者缴足罚款之后五年内再犯,遭到行政机关的处罚,那么他就要去踩缝纫机了,但是我估计他应该没有机会再犯了。刑法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寄希望于刑法来解决。比如这次事件行政处罚,就可以让一个满载荣誉的头部主播遭到全网封杀、身败名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红线一定不可触碰,我们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所有人共同富裕,而你之所以能富起来,不是因为你的个人能力有多么强,只不过是站在了时代的风口上,作为公众人物你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是底线,给大家树立好的榜样是你的责任,要控制自己的贪欲否则他就会吞噬你。觉得我讲的不错的,可以点赞转发评论收藏,你的支持就是我普法最大的动力。关注诗元,多一个律师朋友多一份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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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案件?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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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适用“深石原则”(衡平居次原则)?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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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如何认定尽到证明责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有别于企业的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对其劳动报酬的证明,需要赋予更高的证明责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仅提交公司盖章的欠付工资证明来证明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以防止公司以此种方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借诉讼拿走高额虚假工资,损害有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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