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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如果我跟别人合作开公司,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新《公司法》实施后,如果我跟别人合作开公司,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2024-07-02 公司事务 469次

在新《公司法》实施后,选择与他人合作开设公司,无疑是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决策。为了确保公司的顺利运营和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李律师结合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案例,分享以下一些在合作开公司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明确公司类型与经营范围。

在梦想启航前,李律师提醒您:精挑细选公司类型与业务范围,是成功的第一步。考虑全面——业务规模、股东结构、资金需求,新法下的注册资本游戏规则变了,五年内认缴出资,实打实的准备才是硬道理。


二、签订合作协议。

纸上谈兵非儿戏,李律师强调合作协议的重要性,它是维系股东间信任的坚固纽带。亲朋好友间合作?更要白纸黑字,清清楚楚。专业律师助攻,让条款清晰、权益分明,合作之路更顺畅。李律师经办的案例中,大多数是熟人朋友之间合作开公司,熟人朋友碍于面子,觉得签署书面合作协议会让对方感觉不信任,但其实不然,合作协议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条款清晰、具体、可执行的合作协议可为彼此合作带来巨大的收益,减少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和时间精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稳健前行的基石。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律师之前就针对不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公司注册、内部风险控制、股权激励等方面设计企业运行核心架构。李律师的实战经验告诉你:合理布局,让权力制衡,协同高效,是企业基业长青的秘诀。


四、规范财务管理。

 “钱”是企业的基石,财务管理是公司运营的核心环节。李律师之前不仅帮客户企业建立坚不可摧的财务体系,更注重财务团队的税务智慧培养,防患未然,让我的客户企业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


五、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很多企业赖以生存的关键,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持。 但是,很多企业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上做得并不够及时,甚至可能出现无意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从而造成纠纷和损失。有李律师的保驾护航,让您远离侵权雷区,守护创新果实,让智慧之光引领未来。

     

 其他,例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经营合规、人力资源、合同交易等也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方面。之后,李律师会从公司其他经营方面展开说说应当防范的风险,其中,公司股权也是企业最高频次发生的诉讼类型,这一点后续李律师会着重分享。

总而言之,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合作开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李律师建议,股东应寻求律师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和防范经营风险,关注员工发展和品牌建设等,咨询靠谱专业的李律师为您的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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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仅挂名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挂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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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案件?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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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适用“深石原则”(衡平居次原则)?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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