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 1:19 1166次
03-18 0:35 612次
03-18 1:13 547次
03-18 0:57 488次
03-15 0:23 563次
2024-03-14 公司事务 法律顾问 0:31 463次
如果公司没钱可供执行,作为债权人确实会比较被动,但不要担心,新的公司法规定正在调整这一状况。目前,股东确实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认缴期限很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股东的权益,但新的公司法即将实施,其中规定着,股东的认缴期限最长为5年,这意味着,如果欠款人注册的公司在新法实施后,我们最迟在5年内,也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希望这些信息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尽快追回欠款。
03-14 470次
10-30 646次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10-25 217次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12-08 761次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12-08 5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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