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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35 540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再婚配偶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不受干涉。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57条的规定,是对再婚配偶继承权的保护,配偶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不仅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还可以基于遗嘱享有遗嘱继承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有不少遗产继承案件,夫妻一方死亡,如果配偶健在,通常情况下遗产先不进行继承分割,而是等到夫妻双方都死亡后,继承人才开始办理遗产继承分割。这种情况下,健在的配偶存在携带遗产再婚的可能,这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讲无疑存在各种担心和风险,从而干涉健在配偶的再婚,限制再婚配偶对遗产的处分。《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不仅包括其他继承人,也包括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如果健在的配偶只是处分了自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比如说将该遗产份额进行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处分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属于有权处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就已经享有该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处分,该处分有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配偶和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共同共有关系,配偶处分其遗产份额给第三人必然会改变共有关系的人身属性,即改变了遗产的共有性质。同时,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遗产无法区分哪一部分属于哪一个共有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所以,配偶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03-18 470次
03-15 543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7天前 448次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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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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