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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2:53 504次
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债务。因为遗赠和继承之间的差异,受遗赠人不是概括继承的主体,不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161条关于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不适用于受遗赠人。为了区别于继承人限定继承原则,《民法典》第1162条款对执行遗嘱时如何协调受遗赠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专门规定,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首先,遗嘱的执行要后于遗产债务的清偿,主要是因为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产生并已经确定的,而遗赠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和确定。另外,遗产债务通常都是有偿的对待给付行为,而遗赠则是无偿受益,即使是附义务的遗赠,仍然不影响遗赠的无偿性,因为所附义务和遗赠之间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其次,因为遗赠是被继承人单方对其遗产的处分,如果在尚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就先行执行遗赠,必然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遗赠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将是巨大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第三,尽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产债务,但是在遗产大于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应当首先用遗赠财产之外的其他遗产清偿债务,只有在遗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2条在执行遗赠前以遗赠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和税款。因为受遗赠人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对受遗赠人进行遗赠,通常都是将其特定财产遗赠给特定的人,以满足其特定的意愿,特别是一些具有特定人格和纪念意义的遗赠财产,让特定的受遗赠人取得,才能实现该特定财产的最大价值。这种特定遗赠,指的是遗赠人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的遗赠,但并不限于特定物的遗赠,以债权为标的的不特定物遗赠也属于特定遗赠,甚至免除债务也应属于特定遗赠。
03-18 470次
03-15 543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愈加普遍,这时父母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给付,孩子又已经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7天前 448次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其作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立法目的是保护近亲属之间不能依靠自己劳动收入而维持生活的人有权申请负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人给付费用,从而能够正常生活。
09-27 168次
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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