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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律师更值得信任和委托?

什么样的律师更值得信任和委托?

2022-10-28 公司事务 450次

以前,当事人若想寻找到合适的律师,总是会从律师的头衔,律师的执业年限、律师的行头这些明显的外部特征来判断。于是乎,很多律师会将各种社会职务写在名片上,资历浅的则隐去执业年限,借助名车、名牌服装来显得成熟稳重博取当事人的信任。显然,仅凭这些外表的特征来判断一个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跟仅凭颜值挑选女朋友一样不是很靠谱。

如今有了大数据之后,类似于无讼、知产宝都可以查询到律师的经办案例数量,于是又出现了以办理专业案件的数量来评判一个律师是否属于专业律师。其实这个数据也不靠谱,因为在知产领域一些办理商业维权案件的律师随便的办案量就去到几百件、过千件,但论专业水平却是很难说。



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以同行的眼光来看,我觉得律师和律师之间更大的差异都是那些难以看见的差异,真要选好律师,我的建议如下:

01「愿意花时间投入案件的律师

是案件委托的首选」

相比于年轻律师,当事人更加青睐有多年经验的资深律师,原因在于资深律师有两个优势:

其一,可以更加敏锐的判断案件的风险,并且凭借以往经验最大程度的化解风险;

其二,对于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说白了可以做别人没有把握胜诉的案件。

这两点,都是需要经过若干年的积累和研究才能沉淀下来的能力。但是资深律师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往往太忙,时间非常宝贵。

因此选律师,仅仅看中经验年限是远远不够的,除了经验之外,还有两点特别重要:

A.律师投入案件的时间

如果仅仅是接案阶段出现,在承办阶段不能担任主办律师,或者也不能抽出时间进行质量控制和案件指导,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办案结果就有可能出现风险。行业中,老律师拍着胸脯接案,年轻律师硬着头皮办案的情况也不少见,最后案件不利,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对自身和行业的声誉也是不利的。当然,资深律师办案,并非是事事亲自亲为,这不仅不能合理发挥资深律师的经验优势,也对律所团队传承非常不好。

比较合理的模式是,老律师在最关键的环节,在那些年轻人无法替代的事情上进行把控和指导。比如案件评估、方案设计和承接阶段,案件的关键文书审核、庭审准备、沟通等环节,如此可以把资深律师的时间花在刀刃上。

B.律师的办案思维方式

曾经有一个知名企业的老总说,律师比专业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我对此深以为然。在司法诉讼中,我们常常也会遇到一些资深同行,他们在专业能力上技术非常精湛,几个回合下来就知道是真正的对手。但我们也会在复盘中,反思我们和对手身上发生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就是一个思维方式问题。

比如,在证据提交上,有的律师会堆砌式的提交大量证据,并不以达到证据目的为限度。结果是法官被大量无用的证据看得眼花缭乱,反而忽视了那些最重要的证据。

还有,在观点表达上,有的律师只要对自己有利的观点都要详细陈述,没有舍弃,不分重点。这种思维方式,无疑也会限制庭审的效果,导致法官对任何一个观点都不重视。尤其是在上诉案件中,这种思维方式显然达不到一击即中的目标。


所以,在同等经验能力情况下,那些重视案件并愿意投入时间,特别是在洽谈案件中展现了办案思维的律师,更值得信托。



02「人品正直,不唯利是图的律师

更值得信任」

最近有部电视剧《老中医》,说的是民国时期几个中医之间发生的故事。电视剧中几个中医,其实在医术上都各有自己的独门绝技。然而主人公翁泉海却在几个医生之间的竞争中凭借精湛的医术获得称颂和认可,其实更多的是他在治病救人的理念上胜出一筹。在电视剧第11集中,翁医生和赵医生二人分设讲坛,对外讲课中的说法可见一斑。

翁医生:对于病症能医则医,不能医要跟患者说明,且不能因为贪名求利而贻误病情;大夫诊病后,要与患者如实的告知病症,轻重缓急一定要说清楚,万不可敷衍或者不说。

赵医生:逢疑难杂症,为医者不能治也要治啊,药有千性,万一治好了呢?总不能见死不救吧;大夫治病是为了救人,如果遇到重症患者,诊断出结果如实的告知,万一把病人吓死了怎么办,实不可取。



开设医馆的医生和律师一样,不管如何都会涉及一个利字。医生为了利,会大包大揽自己没有把握的病症,隐瞒病情,开高价药,做过度医疗,同样的,律师为了利,也会拍胸脯承接风险很高的案子,隐瞒案件风险,采取不必要的法律措施解决问题。所以,对于医生和律师而言,执业理念和人品就会显得非常重要。


一个律师无论执业技能水平如何,最重要的是为人正直,能够做到与当事人坦诚沟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比如我们有一个律师朋友,大家开玩笑常称为隔壁老王,人品过硬,凡事答应的事情没有不尽心尽力的。于是我们作为同行,一旦遇到非知产案件,常常会放心的将客户介绍过去。

03「有韧性、有原则的律师

更能保证案件结果」

做律师是一个帮助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活,这个争取的过程往往是很不容易的,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和不顺。

比如,立案被拒绝,案件因为送达而拖延几个月,证据保全不顺利,执行没有财产线索,法官对于案件观点与主办律师相左,一审或者二审结果不利等等等等。每一次的不顺利都需要律师有强大的心理,去承受去消化,然后想办法去突破和化解。



但是不同的律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态度是完全不同的。有的律师遇到这些困难,会显得束手无策,心理上出现很强的畏难情绪,从而导致案件停滞不前。有的律师则会在未经深入和独立思考的情况下,很顺从地接受不利的结果,甚至说服当事人接受一个本不公平合理的结果。

而那些有韧性的有原则的律师,则会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敢于劈荆斩刺,帮助当事人尽全力争取有利的结果。

这也是我在执业过程中,一直对年轻律师强调的一个观点,凡事务必穷尽办法拼尽全力,结果虽然不是律师说了算,但只有尽了全力才能心怀坦荡无愧。但是这一点说起来容易,真正能够凭借自身能力做到的人还是凤毛麟角。这一点方图所合伙人荷花律师是做得非常好的。可能与她不轻易认输的性格有关,在遇到案件困难时,她可以呈现出一种遇强则强的状态,敢于去面对和解决问题,于是在解决一个又一个难题的过程中,迅速的成长。

04「有业界影响力的律师

是疑难案件的优选」

诉讼是一种信息的传递。因此不管是法律文书也好,还是证据也好,图表也好都是律师向法官传递一方观点的途径和方式。而所有信息传递的途径,都不能忽视一点,法官也是人,人是有情感倾向性的。

如果一个律师在多个案件的承办上都表现优秀,给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那么这个律师在法官心目中就会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当然一个律所也是如此。因此,法官对于这样的律师在庭审中或者庭后所发表的意见,会更加尊重和愿意倾听,特别是一些存在争议性的观点以及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的赔偿部分,会产生较大的代理结果的差异。

比如知识产权领域内业界大佬温旭律师,陶鑫良律师,我相信不少法官基于他们的行业地位,都会有这样的代理效果。因此我说的具有业界影响力的律师,并非仅仅拥有某些头衔,更加是那些在专业领域内代理了大量有影响力的案件,在业界拥有一定地位和话语权的资深律师。这样的律师不仅在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他们的意见会更容易得到专业法官的认可。

律师不是一定要全国知名才可以,在某个区域有精湛的专业和影响力同样可以达成较好的代理效果。

实际上每一个案件都是律师建立个人品牌的良机。优秀的律师会借助每一个案件与法官、与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接触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专业实力,展现对工作的勤勉尽责,借此来赢得法官们的尊重,甚至让法官深深记住律所或者律师的名字。那么一个一个案件累积办下来,必然能够形成让人信服的业界影响力,同样是一个观点,这样的律师讲出来就会更加让人信服和接受。

此时,这样一个资深律师在代理中的表现就会成为案件的点睛之笔,为案件的胜诉起到关键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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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仅挂名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挂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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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案件?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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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适用“深石原则”(衡平居次原则)?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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