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479次
近年来,很多不法团伙,假借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之名,诱导老人抵押房产后恶意串通,掏空资金,转卖房产,致使受骗老人房财两失,流离失所。
一、案例回顾
年近七旬的李大爷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黄某的指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李大爷向其借款40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项目,以名下房产做抵押。
黄某带着李大爷去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李大爷全权委托黄某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及出售手续。
签约后,李大爷立即收到了2000元的理财收益,感觉自己特别有眼光,找了个稳赚不赔的投资渠道。可没高兴多久,购房人小高带人上门要求李大爷腾房,他傻眼了。
李大爷这才得知自己的房产已经被黄某等人偷偷转卖,400万元投资款也无法追回,便诉至法院,要追回房产。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等人滥用代理权与恶意买受人小高签订的《购房合同》,损害了李大爷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小高应当协助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李大爷名下。
三、律师说法
1、「以房养老」骗局的常见手法:
不法团伙以国家政策的名义,陪同老人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所谓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诱骗老人用房子抵押借钱,投入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养老项目」或「保健产品」中,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利息或养老金,以获取老人的投资款以及房产的处置权,不久便发生公司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等情况,致使老人房财两失。
2、「以房养老」骗局是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新花样,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均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属于民事上的无效合同,老人的房产应予恢复原状。
四、律师支招
1、投资理财时,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稳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等宣传。
2、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和正规渠道,不要随意与个人签订合同,也不要轻易向个人账户转账。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
4、注意在交易过程中留存证据,比如合同、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发现被骗后及时报警或起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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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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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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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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