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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 5:00 725次
朋友们今天给大家谈一下正当防卫,前段时间我们有个电影叫第20条,那么他就说的是我国刑法的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规定。那么第20条有三款啊第一款,说为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啊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三款是什么关系呢,第一款讲的是防卫行为的呃这个概念,就是正当防卫的一个一般的一个规定,啊什么是正当防卫,那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客观违法规则里面,第二层的一个例外规定,那么他们的行为都不具有非法性,就是正当防卫啊,他的行为啊本身就嗯是合法的呃,他就不具有这个违法性啊,那么他根本就走不到呃,客观规则论的第三个阶段,有责性这个阶段的判断上来啊,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呢,这个第20条的第二款规定就是防卫嗯,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呃应当负刑事责任,嗯他和第三款嗯的规定是一个什么是一个强调的关系,第三关规定的是一个特殊防卫的概念就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这些这些犯罪行为,你可以无限的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呃不造成对方这个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的,根本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就是到这个阶段的话,你不用判断你的行为是不是超过必要限度,哎直接就看直接就是防卫就行,造成重大损害的一律不负责任,鼓励大家进行正当防卫,这第三款。那么第二款呢,说的是你这个正当防卫行为啊嗯,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并且要造成重大损害才负刑事责任,嗯就首先判断你的这个行为的这个,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那么他和造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铁的关系,并且还是有先后判断的关系,首先判断你的正当防卫的这个手段,是不是具有必要性,如果具有必要性,即使你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啊。只有判断你的行为嗯不具有必要性啊,比如别人骂了你一句,你就呃把别人打成重伤,那么你这个行为就不具有必要性,你造成对方重伤的后果,那你就要承担一个故意伤害罪的这样一个刑事责任,但是对你的这个刑事处罚呢应该减轻啊,或者根据具体的一个情景一个免除处罚,但是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你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即使造成对方无法侵害,这个重大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以前的一个误区,以前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这个,呃正当防卫的时候首先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造成重大后果,造成重大后果了以后,首先判断是不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些犯罪行为,如果是这行为的话就正当防卫。如果不是这行为的话你造成重大后果了,你就要负刑事责任,那这个是不对的,首先判断行,你的这个防卫手段的必要性,你比如说一个人呃,私自闯入别人家里家,别人家里正正有小孩,那么这个时候人家这个家里这个人嗯就是这个主人让他出去,他如果不出去的话,那么这个主人就判断这个人是不是对他家小孩有威胁,那么他就可以进行一个什么,在当时的情景下采取了一个防卫行为。呃就好比说一个人打了你一拳,那么你把这个人,如果说是在什么样的情景下,把这个人给杀了,那是不是要你要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的情景而言,而不是看最后的后果,如果当时的情景很危急,没办法了,你只有采取这个措施,哎没有其他更好的措施,这个要事前判断,那你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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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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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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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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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律师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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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被遗忘的打工人,律师接受委托帮助员工确认了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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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中,看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为公司尚未发生的债务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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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光辉律师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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