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2 公司事务 股权转让 460次
基本案情:李某购买了公司的股权,但在过户登记时发现,股权不知道什么原因被司法冻结了。于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需要审查股权转让款有没有支付完毕,以及变更登记是不是基于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如果李某还想要这部分股权,那么就等待股权解冻后继续变更;如果不想要这部分股权,可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和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因此,股权被冻结期间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实际上也造成股权转让不能继续履行,完成变更登记,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基于股权转让有个变更登记过程,如果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股权被冻结,那么此时,作为受让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如果要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03-14 469次
10-30 646次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10-25 217次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12-08 761次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12-08 5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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