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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 1:21 1020次
现如今,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的变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带货的过程中,如果说销售一些假冒的商品,您很有可能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这时候就有人说了,我进货的商品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假冒的,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如何辨别你主观上不是明知假冒而销售呢?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就是说你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商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涂改或者说调换,或者说覆盖了;
第二、你曾经因为销售这些假冒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说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商品;
第三、伪造图改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说知道该文件被伪造图改的,也就是说你没拿到正式的授权;
第四、你进货和销售的价钱,是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也就是所谓的便宜货;
第五、被行政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商品后,仍去转移销售商品的会计凭证的,这些证据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商品,进行转移销售会计凭证等证据的,或者说提供虚假证明的,即使你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
您听懂了吗?关注律师崔大壮护您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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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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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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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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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律师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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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中,看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为公司尚未发生的债务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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