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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刑事辩护 1:36 622次
既然上诉不加刑,那如果我是被告人,我被判刑了我为什么不上诉呢,反正都不加刑不会有更坏的结果了,万一上诉成功发改了那我不是血赚?上诉不加刑是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而形成的原则,那要说利弊的话肯定是利大于弊,才有上诉制度存在的空间,如果说弊都大于利了那我还上诉个啥呀。那是不是说上诉有百利而无一害呢?任何一个制度都有其两面性,二极管思维要不得,上诉对于当事人而言还是有一些负面影响的,啊之前的视频我们也讲过,从时间上来说,上诉必然导致生效时间的推迟,那这可能是会影响到减刑和假释周期的。当然二审一般在两个月以内会有结果,相比起动辄数年的刑期来说一两个月的影响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小的。那另外一个就是,一审期间是否认罪认罚,我们在签认罪认罚拒绝处的时候,检察官都会提醒我们,那如果提起上诉的话,就失去了认罪认罚适用的前提条件,那检察院可能会提起抗诉,从而打破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此上诉虽然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行使起来也并非完全没有后果,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上诉的风险收益比,进一步来决定要不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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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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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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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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