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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 4:46 728次
在我们国家我们通常会听到某某人被拘留了,那么拘留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刑事拘留、一种是行政拘留还有一种是司法拘留,这三种拘留形式所具备的条件不同,最后实施以后,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截然不同,我们今天先谈其中一种比较严厉的拘留方式叫刑事拘留。
那么什么条件下会实施刑事拘留呢?刑事拘留通常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为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啊不同的规定啊,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及时被发掘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只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篡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果作案重大嫌疑的,那么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进行刑事拘留啊,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篡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案。那么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性保障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它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他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二是法律根据不同刑事诉讼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采取的,而行政拘留则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采取的三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适用于刑事犯罪中哎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者适用一般违法行为两者有罪与非罪的这个根本的一个界限四是羁押的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20日,以上是啊这个我们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这个刑事拘留的问题啊,相信大家有一定的了解啊,对于刑事拘留来说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它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啊,它是一种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它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啊,他和行政拘留相比是不同不一样的行政拘留就是一种惩罚的惩戒措施啊,刑事拘留意味着接下来我们的这个被拘留的人要进入什么逮捕审查起诉哎要判刑,嗯确定犯罪的这个环节而行政拘留,拘留完了就惩罚完了呃这个治安案件也就处罚完了,而司法拘留通常是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嗯惩罚措施他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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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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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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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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