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5 公司事务 股权转让 637次
文书简介
股份转让书,是股份的持有人想要将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款转让给他人,受让人要支付给股份持有人即转让人一定资金的行为。因转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司股份转让书与个人股份转让书。
文书样式
股份转让书
出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议,就有关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出让方将其在 公司的 %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 受让方愿意受让该股份。
3. 受让方需以每股 元,共计 元的价格向出让方进行
支付,并在 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完毕。
4.(若为公司股份转让)双方在 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自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
《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若为个人股份转让)双方在 日内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该股份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5.该协议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制作要点
1. 首部:写明文书名称。
2. 写明出让人、受让人基本信息。
3. 写明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就股权转让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出让人要出让的股份,受让人要支付的价款以及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4. 尾部:出让人、受让人签字盖章,写明日期。实例示范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大,在国内享有不错的声誉。张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8%的股
份,由于公司股价一直处于上涨趋势,张某想要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从中得到部分利润,但公司内的其他股东均无购买意向,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张某的一位工作伙伴李某得知此消息后很有兴趣, 于是找到张某就相关事项进行商议,后张某与李某就有关股份转让问题达成协议。
个人股份转让书
出让方:张某,性别:男,1966年6月7日生,身份证号:
××××××19660607××××,联系方式:181××××2313。
受让方:李某,性别:男,1963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
××××××19630918××××,联系方式:151××××2311。
经双方协议,就有关股份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 出让方将其在甲股份有限公司的8%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 受让方愿意受让该股份。
3. 受让方需以每股8元,共计10万元的价格向出让方进行支付,并在
15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完毕。
4. 双方在30日内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该股份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5. 该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让方(签字、盖章):张某受让方(签字、盖章):李某
2018年4月27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03-14 469次
10-30 646次
对于是否为挂名股东,应结合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的,没有财产混同的可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对价与抽逃出资并非同一事实,两者也不能互为推导,即无偿转让股权不能得出抽逃出资的结论。
10-25 217次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可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公司决议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的程序作出之曰起即成立并生效。况且公司治理以自治为原则,司法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司法不应轻易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因此,此类诉讼原则上不具备通过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效的必要性和实效性,通常而言股东不具备诉的利益。
12-08 761次
可以。“深石原则”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进而出现破产原因,公平确定债务清偿顺序时才具有制度价值。尽管我国立法对此尚未有规定,但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深石原则”在我国破产案件中仍然具有适用的可操作性。对于“深石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条件,其作为企业破产法普通债权平等清偿制度的例外,应立足其制度定位,衡平居次不是白动居次,控制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如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人格混同、从事不公平关联交易与破产企业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则可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深石原则”,以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当然之义。
12-08 532次
王诗元律师 08-22
邵飞律师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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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博律师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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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婷婷律师 07-12
企业破产后被遗忘的打工人,律师接受委托帮助员工确认了职工债权
沈光辉律师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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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中,看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为公司尚未发生的债务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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