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7 侵权纠纷 554次
前言:
“笑死了”现在已经成了许多人的“口头禅”,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句口头禅在下边这个案子中成真了。在XX省XX县,一位男青年吴某在与邻居嬉笑打闹竟然致使邻居猝死!为此他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经相关部门调解,日前,吴某赔偿给死者家属8万元。而在此之前,吴某的行为还被警方视为犯罪!
案情简介:
吴某和与其年纪相仿的褚某(男)系邻居关系,2018年2月6日上午,两人在小区旁的小超市门口相遇。在小超市一起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戏声不断,甚至出现了互相推搡的情况。忽然间,褚某突然脸色一白,然后一头栽倒在地。
发现此状况的吴某,还以为褚某系玩笑行为,催促褚某赶快起来别“开玩笑”,但倒在地上的褚某一动不动,吴某才意识到情况不妙,随后蹲下查看,发现褚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此时,受到惊吓的吴某非但没有立刻将褚某送医而是直接逃回家中。之后,被路过的行人发现,报警并叫来褚某的家人,但也为时晚矣。
然而,在家人了解到褚某在死前曾经和吴某嬉戏打闹后,便去找吴某理论,但吴某态度强硬,家属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褚某因冠心病致使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XX县警方以吴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抓捕。
法院判决:
最终,X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褚某对此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经过公、检两家的多次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褚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褚某发病倒地,吴某见死不救逃离现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见死不救”要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
一、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系道德范畴的问题,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如在褚某倒地后,路过的行人没有去搀扶),不属于违法行为。
二、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设定了其应当承担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
2、业务上的要求(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负有看护小孩,使其免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吴某虽不知道褚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但其与邻居戏耍推搡后(系先行为),在邻居因冠心病倒地后,应当有通知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对病人进行急救(系先行为的义务),致使褚某死亡。因此,吴某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但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是应当的。
三、由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考虑问题。假设在屏幕的另一端的你,在路边遇到这种突发情况,你应当如何去做?
从道德层面讲,我中华民族有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遇到这种突发状况(老人摔倒等情况),应当主动提供帮助,搀扶对方一把,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众是不愿或者不敢去提供帮助,主要原因就是担心会因为自己的“好心”被讹诈惹上麻烦。“民众因搀扶老人,被反咬一口,面临巨额赔偿,用自杀以自证清白”的悲惨事件笔者也是早有耳闻。正是这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例,给民众的心里蒙上了一层黑暗的阴影,让大部分社会民众们对突发事件需要帮助的人们“敬而远之”。
我国的立法、执法机关也是清醒的意识到了此种情况,在法律层面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典》也创设出了大量的规定,为“好人”撑腰,为“好人”排除后顾之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防止了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免除了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可能引起的民事责任,让救助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也让“好人”不再难当。
此外,突发情况中,需要救助的人受伤严重,但没有专业救助知识的人冒然实施救助是否妥当?
笔者咨询的在应急救援领域的权威人员得知,对于某些受伤患者盲目的进行施救,如没有专业的施救手法则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公众们在紧急事件突发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报警、联系急救中心等方式联系专业的救助团队进行施救。如情况紧急并且短时间内无法联系上专业人员,也应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施救。
律师提醒:
“开玩笑”时需谨慎,遇事切忌别慌张,送医务必要及时,平安交流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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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签订的机械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对机械的售后,钱某作为甲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维修人员,其维修行为系履行该买卖合同中附随的维修义务,事故责任应由甲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但被告石某及其家属,在知道钱某到棚顶维修机械行为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由石某家属使用铲车将钱某送至棚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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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锁车致业主轿车受损,车主诉请物业赔偿6万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损失为23859元,原告在其承租地下车位已停放其他车辆的情况下,将车停放在停车场进出通道一侧,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明显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虽在挡风玻璃粘贴提示,但其采取锁车的行为并不妥当,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赔偿款7157.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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