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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的理解

校园伤害案件的理解

2023-11-30 侵权纠纷 491次

前言:

校园本是孩子们学习、交友的优良场所,但青少年活泼好动的天性使他们容易成为校园中人身损害事件的主角,至于学校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则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民法典》按照被侵权人行为能力、损害原因力的不同,对学校的侵权责任作了不同的规定。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和被告柴某同为某小学学生。某日课间,刘某、柴某到操场单杠区玩耍,因刘某在单杠上翻转不畅,柴某在刘某脚上推了一下,刘某一时手未抓稳从单杠上摔落。后刘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及该小学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不遵守学校的单杠使用规定擅自来到单杠区域,在无体育老师及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单杠上翻转,其应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

关于孙某的责任,法院认为,柴某亦未遵守学校单杠使用规定,其推刘某脚部的行为系钱某摔落的原因力之一,柴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法院认为,单杠系教学活动器材,学校按照要求安装单杠、铺设橡塑地板、制定使用规则,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并送医,基本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学校在课间并未严格执行规定在单杠区巡视,未及时发现学生擅自使用单杠,存在管理瑕疵,学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相应举证及赔偿责任。此外,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等公共场地,食堂、校舍等生活设施,常见教学用具(如实验仪器或体育器材),安保、消防、应急通道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或者教师等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违反纪律要求、职业准则等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如做出自杀举动),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中,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受教育者,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尽相同。例如,对高中生和幼儿园学生,幼儿园的教育管理义务显然更为严格,在侵权责任认定的方式上同样也是存有不同。

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个案中被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不同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律师提醒:

“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在人才资源成为国民核心竞争力的现代社会,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需要全民的共同努力。愿校园没有意外,愿所有学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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