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2 刑事辩护 652次
前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伪造证据刑事案件,在该案件中,法律工作者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伪造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等材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王某帮助伪造证据一案
——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伪造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等材料,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刑初87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代理李某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过程中,帮助委托人李某某伪造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等材料,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造成涿州市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误工赔偿金数额判决错误,严重影响正常司法秩序,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意见为:1、本案是因一起民事案件代理引起的,后因被代理人信访,双方就被代理人索要金钱数额过高未能达成和解。2、被告人帮助他人伪造误工证明等微小的证据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探讨和商榷。3、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5、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河北省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帮助案件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董宝奇关于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作出(2020)冀06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限于刑事诉讼;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2)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3)前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3、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界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与本罪属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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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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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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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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